參、釋二十八輕戒──犯國制戒第二十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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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0-09-08 06:22:10 來源:普陀書軒緣整理 作者:聖印法師 點擊: |
若優婆塞、優婆夷受持戒已,若犯國制,是優婆塞、優婆夷,得失意罪,不起、墮落;不淨、有作。
一、 若犯國制:
「國制」者,即是國家釐訂的一切制度、規章、法令,甚至還包括善良風俗習慣。「犯國制」就是不遵守國家制度、規章、法令及善良風俗習慣。 如徵兵即是國家「制度」之一,國民都有服兵役之義務,佛弟子亦為國民之一份子,故有應入伍當兵。受戒已之優婆塞,不得因六重戒中有「不殺戒」就拒絕服兵役義務。 若受戒已之優婆塞不遵守國制服兵役義務,即觸犯世法外,並易招致一般人對佛法之毀訾、譏謗,使人造口業,使佛法之宏揚,發生障礙。 「國制」是保障大多數國民利益,對危害國民利益之事,由國制予以排除,故遵守國制,即是度脫苦難眾生,是與眾生樂,拔眾生苦的菩薩道。故受戒已之弟子,更應比一般國民遵守國制及善良風俗習慣。
二、是優婆塞、優婆夷得失意罪: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犯國制,即必須接受國制所定之罪罰,所也國制均是善法,受戒之佛弟子,連世俗市法尚且違犯,則佛制當更難受持不犯。 凡犯國制者,先有犯意,後有犯行,是身、意二業結縛,菩提心民泯失,故云得失意罪。
三、不起、墮落:
受戒已之優婆塞、優婆夷,若犯國制,將遭受國制之處罰,身陷囹圄,道業不能昇起,身繫監事即是,墮落。
四、不淨、有作:
違犯國制,身、意二業不淨。違犯國制是有為法、有作法,故云不淨、有作。
網主備註:藍色字為菩薩戒經文,紅色字為分段經文,黑色字為內容解釋。 以上之國制是屬於台灣,馬來西亞不在此國制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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